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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始创于1958年, 前身为湖北省戏曲学校,1988年更名为湖北省艺术学校,历经与湖北省文化艺术干部学校、湖北省电影学校合并等重要发展阶段,2003年正式升格为独立的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先后被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湖北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秉承“明德、精艺、尚美、拓新”校训和优良的办学传统,以艺术人才培养和湖北地域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弘扬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繁荣艺术、服务社会、引领文化的现代大学精神,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培养和造就了大批优秀的表演艺术家、文艺骨干人才,为湖北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艺术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北艺术学院”,英文全称为Hubei College of the Arts,英文缩写为 HCA,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126号。

第二条 学校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之路,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文化艺术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为“文艺人才的发源地、艺术教育的领头军、地域文化的传习所、创意发展的新高地”。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精艺、尚美、拓新”。

第七条 学校校徽、校歌和校庆日:学校校徽标识是以字母“H”(湖北首写字母)及英文单词“ART”(艺术)为造型元素衍生而来。校歌为《秋色怡人》。校庆日为每年11月1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湖北省文化厅主管,业务上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指导。学校举办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培养和湖北地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专业,巩固完善表演艺术类专业,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类专业,积极拓展文化服务类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新教学管理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际合作,大力推进学校与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提升学校开放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部分专业实行中高职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办学,同时开展艺术培训、演出、考级、职业资格鉴定和其他社会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为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发挥思想素质教育和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工会、共青团、统战、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六)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及规划;

(二)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四)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五)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二级学院管理制度;

(六)接受学校对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就业指导、人员聘用、绩效分配的监督;

(七)对本二级学院教职工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负责本二级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及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规划、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本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或专业工作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管理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总体规划讨论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制度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参照实行职员职级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发展个性、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演出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八)享有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稳定;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实习实训、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努力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完善人格,学会情绪管理与控制;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代会每2年为一届,每1至2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推动政府与学校、行业与学校、企业与学校、学校与学校之间的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教育与社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学校建设。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所有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调配;院党委研究审定学院重大财务事项、年度预算、专项经费安排。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领导提交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财务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接受捐赠资产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十七条 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新型高效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主管部门省文化厅、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发布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