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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规定

作者: 编辑:张茁亚 出品部门: 发布时间:2022-11-0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校务公开,增加教学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学校教学依法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信息,是指学校教学及行政管理单位在其运行过程中制定、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校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下列以外的校务信息必须公开: 

(一)被列为教学、科研及创作秘密或著作权的;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管理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学校利益、师生利益和教学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方便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规划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到年度总预算,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长办公会 议对信息公开的工作进行定期

评估。  

 

第二章校务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六条下列校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各专业学院及部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与教学有关的软硬件资源基本情况;

(六)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七)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十一)医疗支出、工会优抚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十二)岗位设置、聘用、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应当定期进行内容更新。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刊登和公开。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  

第十一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学校未履行主动公 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学校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三章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学校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申请公开其他信息的,可以采 用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十三条学校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 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有权决定公开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学校及时更改。学校无权修改的,应当转 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环节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校务信息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评价,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 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校务信息的(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在此列); 

(三)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对伪造、篡改校务信息,危害学校利益及师生利益、扰乱教学秩序及公共安全的,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并追偿由此造成 的损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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